省部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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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深化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8-04-23    作者:     来源:     点击:

苏政发〔2015〕1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及中央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深化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思路。

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要素价格、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更好发挥政府财政的激励作用,遵循科技创新规律,系统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建立健全统筹协调、职责清晰、规范高效、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体制,显著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省份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面向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明确主攻方向,优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布局,加强科研项目与资金统筹配置,集中力量突破关键核心技术,进一步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

——明晰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完善资金链,对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全方位、系统化配套改革,加强分类管理,创新资助方式,提高财政科研资金使用效益。

——坚持公开透明和社会监督。建立以目标和绩效为导向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体制,加强全过程的信息公开和痕迹管理,建立健全科技决策机制,强化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切实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提升政府科技管理效能。转变政府科技职能,将管理重点转向制定完善规划和政策、优化创新布局、加强监督管理等,建立健全决策、执行、评价相对分开、互相监督的运行机制,提高科技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二、重点改革任务

(一)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配置的统筹协调。

1.建立健全统筹协调与决策机制。发挥省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对科技创新工作的顶层设计和整体部署。建立科技部门牵头,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参加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扎口管理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财政部门根据省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年度科技计划和重点科技工作,统筹安排省级财政科技预算,做好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年度预算的综合平衡,并积极探索财政项目跨年度滚动预算。

2.建设省科技项目管理平台。按照中央、省、县(市、区)政府间合理划分事权的要求,进一步优化整合省级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完善科技计划体系,明确各自功能定位、目标和时限,避免重复交叉。科技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建设省级科技项目管理平台,建立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将优化整合后的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纳入平台集中管理。建立统一的评估和监管机制、动态调整和终止机制、信息发布和公开机制,切实提高科技资源配置效率。探索管办分离的管理机制,培育专业的项目管理机构,委托其承担纳入省级科技管理平台项目的申请、评审、立项和过程管理等具体事项。

(二)实行科研项目分类管理。

1.基础前瞻科研项目突出创新导向。坚持稳定性与竞争性相结合,完善政府对基础性、前瞻性科学研究的支持机制,探索适应人才培养的经费使用方式。加强对重点实验室等基础研究基地的稳定支持,支持优秀科技人才和创新团队承担国家基础研究任务。着眼原始创新,通过同行评议、竞争择优的方式确定基础前瞻科研项目任务和承担者,引导企业增加基础前瞻性研究投入。基础前瞻科研项目采取政府提出需求、承担单位竞争择优确定、财政无偿拨款投入的方式组织实施。

2.产业技术研发项目突出企业主体。对政府支持企业开展的公共科技活动,立项时将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及研发能力、研发投入强度和科技创新政策落实情况作为重要依据,鼓励产学研协同攻关,并采用无偿拨款和后补助等方式给予资金支持。对政府引导企业开展的产业科技活动,由企业提出需求、先行投入和组织研发,政府采用后补助和间接投入等方式给予支持,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技术创新项目和资金分配、成果评价的机制及企业主导项目组织实施的机制。

3.公益性科研项目聚焦重大需求。强化需求和应用导向,着力解决制约公益性行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提高公益性科研项目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实用性。加强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和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基础数据、基础标准、文献信息、实验动物、种质资源、产学研等方面的稳定支持。公益性科研项目采取无偿拨款、后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

(三)完善科技资金管理。

1.规范项目预算编制和评审。项目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完善科研项目预算编制指南,制定相对规范统一的预算编制标准样式并随年度申报指南印发。项目申请单位在编制项目申报书时,应同步编制项目预算。进一步健全项目预算评审机制,不得简单按比例核减预算,除以定额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外,应根据科研任务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核定项目预算。项目主管部门要制定项目评估评审细则,健全重大项目预算评审沟通反馈机制。

2.创新财政科技资金投入和使用方式。在采用无偿拨款、后补助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的同时,充分发挥财政杠杆作用,探索科技专项资金转基金使用方式改革。建立健全风险补偿代偿决策机制及专项资金管理体系,整合“苏科贷”“苏科保”和“苏科投”等科技金融专项资金,设立省科技创新风险补偿资金(基金),并综合运用发展子基金、贷款风险补偿、天使基金和创投基金风险补偿、股权投资等间接政策,通过市场化方式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科技成果转化。

3.完善项目资金支出管理。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施情况及时拨付资金,探索由银行等金融专业机构托管重大项目经费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对项目资金使用实行单独核算,在单位会计核算系统中单独设置会计科目或设辅助明细账,对政府拨款及自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进一步下放预算调整审批权限,同时严格控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项目实施中发生的上述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调整劳务费开支范围,将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结合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地安排绩效支出,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

4.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结算方式。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承担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企业承担的项目,上述支出也应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项目承担单位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及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5.改进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任务目标完成并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并将使用情况报项目主管部门;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四)强化科研项目和资金监管。

1.规范科研项目资金使用行为。科研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和财务管理等相结合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项目资金管理。

2.完善科研信用管理。科技部门要加强科技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覆盖指南编制、项目申请、评估评审、立项、执行、验收全过程的科研信用记录制度,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评估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等参与主体进行信用评级,并按信用评级实行分类管理。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列入黑名单,永久取消其申请省财政资助项目或参与项目管理的资格。

3.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完善覆盖项目决策、管理、实施主体的追踪问责机制。科技部门等要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监管工作,严肃处理违规行为,按规定采取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建立责任倒查制度,针对出现的问题倒查项目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的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情况,经查实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加强科技管理制度建设。

1.建立项目指南制定和发布制度。项目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编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指南,按程序审定后统一在省级科技项目管理平台上发布。项目指南发布前要充分征求科研单位、企业、相关部门、地方、协会、学会等有关方面意见,并建立由各方参与的项目指南论证机制。项目主管部门要每年定期发布项目指南,并通过多种方式扩大项目指南知晓范围,引导鼓励符合条件的科研单位和人员申报项目。

2.完善科研项目立项制度。健全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进一步精简评审数量,改进评审方法,优化评审流程。规范评审专家行为,推行网络评审和视频答辩评审,提高项目评审质量。健全立项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项目查重,避免一题多报或重复资助,杜绝项目打包和“拉郎配”。公开项目审批流程,使项目申请者能够及时查询立项工作进展情况,实现立项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3.改进专家遴选制度。完善评审专家数据库,优化评审专家结构,进一步增加高层次专家数量,扩大中青年专家比例。提高企业专家参与产业技术研发类项目评估评审的比重,推动学术咨询机构、协会、学会等更多地参与项目评估评审工作。专家评审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保密制度和轮换制度。对采用视频或会议方式评审的,以适当方式公布专家名单,强化专家自律,接受同行质询和社会监督;对采用通讯方式评审的,评审前专家名单严格保密,保证评审的公正性。

4.改革科研项目验收管理制度。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做好总结工作,编制项目决算,按时提交验收或结题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开展验收或结题审查,并严把验收和质量审查关。改进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根据不同类型项目,可采取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用户测评、研发目标实现程度比对等方式进行验收。

5.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抓住科技项目管理关键节点,及时向社会发布申报受理、专家评审、拟立项项目及立项进度安排等情况。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项目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科研项目的立项、验收结果和资金安排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信息,接受内部监督。

6.建立省科技报告制度。科技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科技报告的标准和规范,建立衔接国家、覆盖全省的科技报告共享服务平台,实现科技资源持续积累、完整保存和开放共享。对省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科技报告工作机制,按规定撰写和提交科技报告,科技报告提交和共享情况作为对其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三、保障机制

(一)强化项目承担单位的法人责任。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在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验收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严肃处理本单位出现的违规行为。科研人员要弘扬科学精神,恪守科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二)强化有关部门的管理服务责任。科技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意见精神,研究制定科技工作重大问题会商与沟通规则。财政部门要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制定或修订各类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重点明确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等在项目管理中的职责,并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项目主管部门要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管体系,加强对所属单位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内部制度的审查;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依法合规开展科研活动,做好常态化的政策宣传、培训和科研项目实施中的服务工作。

(三)强化财政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责任。财政部门要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对重点项目资金组织开展重点评价或引入第三方评价。项目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结合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不同特点,建立健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科研经费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切实做到科研项目申报预算有绩效目标、项目实施有绩效跟踪、项目结题有绩效考核、考核结果有反馈运用。

(四)强化监察机构的监督责任。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要协助所在部门,针对关键岗位、重点环节廉政风险点,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加强对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全过程的监督。

各地要参照本意见,制定加强本地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5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