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厅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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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及验收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04-23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镇江市科技计划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项目的组织化程度和实施效果,保障项目按期实施和完成,明确实施和验收管理的基本要求和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的实施管理系指项目自立项后到验收前期间,对项目所进行的有关管理工作;项目的验收管理系指项目计划目标、任务基本完成后进行的有关验收等形式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凡列入镇江市各类科技计划,并同时获得财政经费支持的项目均适用于本办法(省以上科技项目按上级科技部门有关办法执行)。重点项目的界定按照《镇江市科技计划及其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并适时调整。

第二章 实施管理

第四条 项目实施管理由市科技局、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共同负责,各自应认真履行职责,推进项目的有效实施。项目主管部门系指各辖市(区)科技局、镇江新区经发局,市直主管部门和有关高校等。省直属单位及无主管单位可由市科技局直接负责实施管理。

(一)市科技局在项目实施管理中的基本职责是:

1.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阶段总结报告、项目验收报告;

2.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中介机构进行项目的中期检查或评估;

3.组织实施项目执行情况统计调查工作;

4.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有关重大问题;

5.对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进行目标考核与诚信评价;

6.负责委托具有资质的审计单位对市重点项目经费使用进行审计;

7.对重点项目在立项及实施管理中的相关廉政行为进行督查。

(二)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实施管理中的基本职责是:

1.及时办理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拨付,落实项目约定匹配的科技经费,督促项目自筹资金的到位;

2.定期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重点项目年度经费决算,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的重大事项;协同市科技局进行项目执行情况的中期检查或评估,协调项目的实施,协助做好技术保密工作;

3.实施项目执行情况统计调查工作;

4.对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进行目标考核与诚信评价。

(三)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基本职责是:

1.严格执行科技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按期完成项目的目标任务;

2.对涉密项目,应在项目开始实施时与涉密人员签订合同,建立专项保密和使用制度,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和保密的建议;

3.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重点项目经费年度决算;

4.接受市科技局及主管部门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5.接受并配合市科技局委托的审计单位、中介机构所进行的科技计划项目审计、评估,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6.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7.填报项目执行情况报表。

第五条 项目实施管理中执行下列制度

(一)统计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报送科技计划执行情况报表,按要求实行在研项目网上统计。

(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取得重大进展与突破,或因不可抗因素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承担单位、主管部门要及时报告市科技局。项目实施中如遇目标调整、项目负责人与关键技术方案变更或承担单位重组、撤并对项目实施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承担单位需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报市科技局核准后方可调整。

(三)重点项目中期检查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业务处室会同综合计划处采取实地检查和调查表相结合的方式对重点项目中期检查。督促承担单位认真履行合同,并将其作为项目分年度拨款和评价的重要依据。市重大科技专项原则上每年上、下半年各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全年至少一次,时间在5月或11月进行;其他重点项目每年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在项目实施期内至少进行一次,时间在10月进行。在现场检查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各业务处室根据项目检查情况,分别提出各类重点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由综合计划处汇总后,报局长办公会。

(四)重点项目中期评估制度。对市重大科技专项等重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具体办法参照江苏省科技厅《江苏省科技计划与项目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苏科计〔2002〕441号)执行。

(五)实行项目验收制度。项目实施完成后,按本办法第三章项目验收管理要求,进行项目验收。

(六)实行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对市拨款100万元以上的重大科技专项项目、50万元以上的科技基础设施项目、30万元以上的工业支撑项目、20万元以上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和农业科技支撑项目、10万元以上的社发科技支撑项目、资助金额相对较大的软科学项目和知识产权战略推进项目,试行抽选项目委托第三方进行绩效评价。对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予以绩效评价或审计的项目,不重复抽选。

(七)建立目标考核和诚信评价制度。按项目实施情况和管理绩效等,对项目主管部门、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目标考核和综合评价,作为项目滚动实施和主管部门及其承担单位下年度新上项目和及经费安排的依据。

第三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六条 验收组织管理

(一)市科技局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全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工作,并负责按上级有关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做好省级以上项目的委托验收工作。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究实效的原则,保证其严肃性和科学性。

(二)项目验收分为重点项目验收、一般项目验收。重点项目验收,由市科技局业务处室会同综合计划处组织实施,原则上采取会议形式;一般项目验收由市科技局相关业务处室组织实施,可根据计划项目特点,选用会议形式、检测形式和函审评价形式等形式。进行科技成果鉴定的项目,可视同验收或与验收工作一并进行。

(三)重点项目验收前,市科技局组织对市重大科技专项等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其他重点项目如有必要,也可进行专项审计。

(四)项目验收时应组建验收专家组,由验收组织部门聘请相关专家组成。已通过技术鉴定的项目可由管理和经济专家为主组成。重点项目验收,专家人数5—7人,其中市外专家不少于总数的40%;一般项目验收,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适当聘请市外专家。专家原则上从专家库中遴选。

第七条 项目验收时间

项目验收工作应在合同任务完成后的半年内进行,如在合同规定的完成时间顺延半年内仍不能进行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通过项目主管部门向市科技局提出延迟验收申请报告。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受市场及技术等原因的影响,进行合理调整的,按批准调整后所确定的目标和完成时间进行验收。

第八条 项目验收程序

(一)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全部任务后,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填写《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及数据;

(二)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全部验收资料,签署审查意见后,将项目验收申请表报送市科技局相关业务处室;

(三)市科技局相关业务处室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会同综合计划处及相关职能处室,对项目技术、经济、知识产权(专利数量、真实性、相关性)等合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批复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并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四)项目通过验收后,市科技局相关业务处室会同综合计划处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验收结论。

第九条 项目验收内容

(一)项目验收以批准立项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合同文本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的成长等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二)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供各类验收文件、资料,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样机、样品、公开发表的论文等)供验收;

1.各类计划项目必须提供下列验收文件和资料:

①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②项目合同书和项目计划任务书;

③项目实施工作总结;

④项目研发技术报告;

⑤项目的经济、社会效益报告;

⑥项目经费决算表和有关凭证或审计报告。

2.除上述文件和资料外,重点计划项目还应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①项目所获阶段性成果、公开发表的论文、知识产权报告等相应材料;

②研制样机、样品的图片及数据;

③有关查新报告、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

④建设的中试线、试验基地、示范点一览表、图片及数据;

⑤涉及环保和安全的项目,需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或证明。

(三)验收专家组应认真阅读项目验收全部资料,通过评议和现场考察等方式,收集和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任地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

(四)项目验收形式和验收工作安排,应在验收申请批复时一并由组织验收部门通知被验收单位。

第十条  验收结论与后续管理

(一)项目验收组织部门根据验收专家组验收意见,提出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暂缓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三种。

(二)按期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各项任务,经费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文件和资料齐全、数据真实,形成验收结论,视为通过验收;目标或任务基本完成,但验收文件、资料不齐全,对验收结论争议较大,视为“暂缓通过验收”;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1.未按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的要求达到预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2.成果未能实现;

3.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4.擅自修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中的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5.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和作出说明,包括存在知识产权纠纷尚未解决的等。

(三)“暂缓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完善验收文件、资料,在接到通知三个月内交市科技局重新查验后,作出是否“通过验收”的意见。“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通知半年内,继续按合同要求完成计划任务,并真实、完整的提供经整改完善的项目验收文件资料,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四)验收(或鉴定,下同)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在项目通过验收后的10天内,及时办理验收证书的有关手续,并提供两套完整的验收籽料和验收结果电子文档,分别由相关业务处室和综合计划处存档,综合计划处于每年一季度将上一年度验收或鉴定档案统一移交市生产力促进中心保存。市级项目使用《镇江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由市科技局综合计划处统一登记和编号,并加盖镇江市科学技术局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专用章。

(五)建立验收项目调查统计制度。项目主管部门和承担单位应配合市科技局对验收项目进行跟踪调查和统计,及时上报各类数据和统计报表。由市科技局相关业务处室每年1月上旬进行上年度专项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统计与分析,由综合计划处汇总编制年度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并作为项目执行情况评估、对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考核和诚信评价的依据。

(六)项目形成研究成果后,涉及保密、成果登记、技术转让、申报奖励等事项,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技术合同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七)因不可抗因素等需要中止的项目,由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市科技局审查同意后,项目中止,并不再组织验收,视同项目结题;对于研究失败的项目,应提交失败原因分析报告和经费使用情况,经市科技局审查确认后,视同项目结题。

第十一条  法律责任

(一)项目承担单位、验收专家组和中介机构等应对验收资料、报告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在验收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及渎职等行为,一经查实,将中止或取消其继续承担科技计划项目和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资格,已经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和法律追究责任。

(二)参加项目验收的有关人员,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验收项目技术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处理。

第四章 目标考核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综合计划处会同业务处室分别对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实施年度目标考核。

第十三条 考核以管理职责和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为基本依据,重点考核计划项目实施情况。

(一)对于项目主管部门,重点考核内容为:

1.计划项目资金的及时下拨情况;

2.合同约定的匹配资金落实情况;

3.项目按期验收结题率;

4.重点项目年度计划目标完成率;

5.项目实施成果和绩效;

6.项目组织申报和督促实施、验收管理情况,报告统计制度执行情况。

(二)对于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重点考核内容为:

1.自筹经费、研究开发条件落实情况;

2.项目按合同进展情况及阶段成果;

3.项目按期验收或结题情况;

4.项目实施成果和绩效。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十四条  目标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项目主管部门年度管理工作业绩的主要内容之一。对计划项目管理工作优秀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对项目取得重大进展或取得突出成果和效益的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在下年度项目申报中给予优先立项或滚动支持。

第十五条  对无正当理由,超期一年未能完成项目结题或验收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给予通报并限期完成,到期仍未完成的,进行通报批评或中止其项目,采取措施收回或部分收回所拨项目经费,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申报的项目。同时,将有不良记录的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承担单位记入项目诚信档案库。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市拨款5万元以下的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项目可采用结题管理,结题登记表由市科技局统一印制,由专项计划处室负责组织实施,在综合计划处统一登记、编号,并盖结题专用章。其中确有需要组织验收的项目,可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各辖市(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6日起施行。原《镇江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及验收管理办法》(镇科计〔2008〕5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