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处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学技术处(简称科技处)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根据党的十九大精神、《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学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苏委教〔2017〕10号)和《江苏大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江大委发〔2018〕12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科技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保证决策的科学性;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集体决策程序,保证决策的民主性;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保证决策的合法性。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主要范围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科技事业发展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处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规及上级决定的重大举措;
(2)落实学校的发展规划、重大科技事业改革措施;
(3)科技处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4)科技处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5)科技处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6)科技处科技管理服务工作中的重大决策;
(7)科技处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等方案的审定;
(8)科技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预算执行与决算情况的审定;
(9)科技处表彰人员名单和需要由科技处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推荐的校级以上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审定;
(10)科技处涉及安全稳定的重大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1)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科技处内部组织机构干部的聘用推荐和需要报送学校审批的重要人事聘免推荐事项。主要包括:
(1)科技处内部组织机构主要人员配备、调整及其他重要岗位人员的聘免推荐;
(2)科技处人员的奖惩等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3)其他重要人事聘免推荐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科技发展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申报和实施。
(1)重大社会服务、合资合作项目;
(2)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审批权限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1)科技处年度预算内单项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2)追加的项目经费预算和单项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大额支出;
(3)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决策机制
第七条 科技处“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形式为科技处处务会议。
第八条 科技处处务会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之前,应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其中对于发展规划、重要规章制度等重要事项,以及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如年终业绩考核和奖励办法等,应充分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通过学术委员会进行专家评估论证和向有关专家进行政策、法律咨询。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重要事项,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在处务会议上予以追认。
第十条 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让与会成员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时间。
第十一条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要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定。
第十二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处务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会议的人员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第十四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决策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决策结论等内容,应当做到完整、准确、客观、详细地记录并存档。会议记录要指定专人负责、专人保管。
第四章 组织保障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处务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应由会议主持人向其转告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
第十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处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事项;作为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处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科技处全体教职工有权对“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并向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第十九条 校纪委(监察处)负责对科技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学校和科技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2)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
(3)违反议事规则,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4)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直接造成决策失误;
(5)决策执行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
(6)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损失或失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